本发明涉及一种适于利用烟道或强排管中的热废气的热能并提高所述燃烧炉中的煤或气等的燃烧热值的燃烧炉,其包括:燃烧室和与该燃烧室相连的用于排出废气的烟道;所述烟道内设有换热管,该换热管的入气口用于吸入所述烟道外的新空气,该换热管的出气口与所述燃烧室的新空气入口相连。所述换热管将来自烟道外的新空气换热为热空气,然后送入燃烧室与煤或气等混合并燃烧,提高了煤或气的燃烧热值,提高资源利用率,适于节能减排。所述换热管为立管式换热管,所述烟道内设有沿该烟道内壁轴向螺旋分布的螺旋导风板;换热管中的立管轴向穿插在该螺旋导风板中,以加长烟道内的高温废气与换热管的换热行程,提高换热效果。
1.一种燃烧炉,包括:燃烧室和与该燃烧室相连的用于排出废气的烟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烟道内设有换热管,该换热管的入气口用于吸入所述烟道外的新空气,该换热管的出气口与所述燃烧室的新空气入口相连。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烧炉,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管为立管式换热管。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燃烧炉,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管的入气口延伸出所述烟道的顶部外壁,换热管的出气口延伸出所述烟道的底部外壁。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燃烧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烟道内设有沿该烟道内壁轴向螺旋分布的螺旋导风板;换热管中的立管轴向穿插在该螺旋导风板中。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燃烧炉,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导风板的螺距从所述烟道自下而上逐渐加大。
技术领域本发明涉及节能燃烧炉的技术领域,具体是一种适于将烟道换热的新空气送回燃烧室的燃烧炉,具体可应用于燃煤炉、燃气炉和燃气热水器等。
背景技术现有的燃烧炉,如:燃煤炉、燃气炉和燃气热水器等,产生的热废气直接从烟道或强排管排出;而这些热废气往往具有较高的温度,如何利用这些热废气的热能、并提高所述燃烧炉中的煤或气的燃烧热值,以提高资源利用率,是本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发明内容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适于利用烟道或强排管中的热废气的热能并提高所述燃烧炉中的煤或气等的燃烧热值的燃烧炉。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提供的燃烧炉包括:燃烧室和与该燃烧室相连的用于排出废气的烟道;所述烟道内设有换热管,该换热管的入气口用于吸入所述烟道外的新空气,该换热管的出气口与所述燃烧室的新空气入口相连。从该燃烧室的新空气入口进入的新空气与煤或气等结合并燃烧。作为优选的方案,所述换热管为立管式换热管,以利于提高抽入新空气的速度。进一步,为方便装配,所述换热管的入气口延伸出所述烟道的顶部外壁,换热管的出气口延伸出所述烟道的底部外壁。进一步,为加长高温废气与所述换热管的换热行程,提高换热效果,所述烟道内设有沿该烟道内壁轴向螺旋分布的螺旋导风板;换热管中的立管轴向穿插在该螺旋导风板中。进一步,为了确保换热效果的同时,提高废气排放速度,所述螺旋导风板的螺距从所述烟道自下而上逐渐加大。由于邻近所述烟道底部的废气温度高于烟道顶部,因此将邻近所述烟道底部的螺旋导风板的螺距设置较小,利于提高换热效果。将邻近所述烟道顶部的螺旋导风板的螺距设置较大,利于提高废气排放速度。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积极的效果:本发明的燃烧炉在烟道内设置换热管,换热管将来自烟道外的新空气换热为热空气,然后送入燃烧室与煤或气混合燃烧,提高了煤或气等的燃烧热值,提高资源利用率,适于节能减排。
附图说明图1为实施例1中燃烧炉的结构示意图;图2为图1中的烟道中的立管式换热管的结构展开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实施例1见图1至2,本实施例的燃烧炉1,包括:燃烧室2和与该燃烧室2相连的用于排出废气的烟道3;所述烟道3内设有换热管4,该换热管4的入气口41用于吸入所述烟道3外的新空气,该换热管4的出气口42经抽风机5与所述燃烧室2的新空气入口相连。工作时,换热管4将来自烟道3外的新空气换热为热空气,然后送入燃烧室2与煤或气混合燃烧,提高了煤或气的燃烧热值,提高资源利用率,适于节能减排。所述换热管4为立管式换热管,以利于提高抽入新空气的速度。所述换热管4的入气口41延伸出所述烟道3的顶部外壁,换热管4的出气口延伸出所述烟道3的底部外壁。为加长高温废气与所述换热管4的换热行程,提高换热效果,所述烟道3内设有沿该烟道内壁轴向螺旋分布的螺旋导风板8;换热管4中的立管轴向穿插在该螺旋导风板8中。为了确保换热效果的同时,提高废气排放速度,所述螺旋导风板8的螺距从所述烟道自下而上逐渐加大。由于邻近所述烟道3的底部的废气温度高于烟道3的顶部,因此将邻近所述烟道3的底部的螺旋导风板8的螺距设置较小,利于提高换热效果。将邻近所述烟道3的顶部的螺旋导风板8的螺距设置较大,利于提高废气排放速度,从而兼顾了废气排放与换热效率;废气排放通畅,可确保热的新空气能快速进入燃烧室2,比提高所述煤或气的燃烧效率。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发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发明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发明的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中。